日常生活中,買完房屋后,總免不了和小區物業打交道,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因各種問題產生糾紛矛盾的現象時有發生。例如:車輛停在小區內被盜,業主以物業管理不善為由拒交物業費;有些業主認為自己房屋存在防水不到位、地面有空鼓等質量問題,長期拖欠物業費。
那么,業主能不能拒交物業費呢?
看完下面幾個案例
你就知道了
情況一
關鍵詞:鄰居違章搭建、整改通知
【案例】
某物業公司從2016年開始負責某市某小區的物業管理。其間,業主王某因鄰居擅自違章搭建而深受困擾,遂向物業反映。物業公司發出整改通知書并上報有關部門,但事情并未得到解決。王某認為物業公司未盡管理之責,故而拒交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物業管理費。
王某認為,物業公司有責任維護小區秩序,對于違章搭建的事情,物業可以強制拆除,但是事情一直沒有解決。物業公司沒有盡到管理義務,故不同意支付物業費。
物業公司認為,在接到王某反映后,公司一方面向違章搭建的業主發出整改通知書,一方面向所在居委會、房管局、拆違辦等政府部門溝通,請求解決此事。公司已經發出整改通知書并上報有關部門,盡到了管理義務,業主應按合同約定支付物業費用。
以案說法
按照誠實信用、等價有償原則,物業公司為業主提供了管理服務,業主理應向物業公司繳納管理費。業主違章搭建,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等現象是屬于公共秩序和公共事務管理上的瑕疵。收到投訴后,物業公司已采取了積極措施,向違章搭建業主發出整改通知書。在勸阻無效的情況下,又向有關職能部門進行了反映,證明其已經盡到了相應的通知、報告義務,且物業公司并沒有強制拆除違章建筑的權利,故業主以此為由拒交物業費沒有法律依據。
在法院主持下,王某當場付清了欠繳的物業費。
情況二
關鍵詞:車輛被盜
【案例】
2017年9月,張某放在小區的電動車被盜丟失,張某認為其電動車被盜是由于小區物業管理公司疏于管理的責任,遂向物業公司索賠,遭到物業公司拒絕。
隨后,張某又要求以兩年的物業管理費折抵賠償款,物業公司一直未作答復。故張某從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期間,沒有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將張某訴至法院。
由于張某不能證明其電動車被盜是由于物業公司未履行約定義務導致的,故張某以此為由不交物業費,法院不予支持。
以案說法
業主以“物品被盜”作為物業公司違約的事實,這種違約不足以構成根本性違約、從而完全免除業主交費義務。因此,車輛被盜不能成為業主拒絕交納物業費的抗辯理由。
情況三
關鍵詞:房屋存在質量問題
房屋存在質量問題的,業主應向開發商主張權利,以此為由拒絕向物業公司支付物業費用的,法院不予支持。
開發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并非物業公司責任。雖然有些開發商會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明確:“住戶入住后,有關住宅質量的來信來訪、投訴,由本公司委托某某物業負責處理”。但開發商僅僅委托物業公司處理來信來訪、投訴,并未將房屋質量維修義務轉移給物業公司,業主以此為由拒交物業費,沒有法律依據。
情況四
關鍵詞:業主未簽訂物業合同
在物業管理服務中,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所在小區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合同對該小區全體業主均具有約束力,故對業主同樣具有約束力。在合同履行期間,物業公司按約履行管理和服務義務,業主理應按合同約定支付物業費,而其以自己未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為由拒交物業費的,法院不予支持。
■ 民法典對物業服務人的報酬請求權明確規定:
法條鏈接:《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九百四十四條第一款: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